情報源 出版、廣播、圖書館、研究所、俱樂部與知情人士。
出版 報紙明治、大正時期的報紙相較於現代規模要小得多,多數並非每日發報也沒有這麼大量與多樣的內容。在傳播媒介較不發達的大正與昭和初期報紙當然有更重要的地位,各報社會抱持自身的政治、社會與思想進行論說與擴展報導,並從社論與採訪中就能強烈反映了各家的的政治顏色,這是與當今日本主流新聞媒體盡力避免產生立場與展現派別有著十分相異之處。讀者會訂閱或購買符合自身偏向的報章雜誌,大多數的報紙有機會也都會閱讀。著名的學者、思想家與作家經常登上版面,因此報紙對輿論持有很大的影響力。
因此政府的取締十分嚴格,被迫停載或報紙直接被禁售都不是少見的事,這種情況下社員與編輯們常被強行替換(如1918年白虹事件發生導致大阪朝日新聞社的社長與高層辭退。)
當時代表的報紙有:《東京朝日》、《大阪朝日》、《東京日日》、《囯民》、《報知》、《萬朝報》、《東京每日》、《大阪每日》、《讀賣》等,還有英文報紙如:《The Japan Times》(1897年由日本人經營與編輯而創刊)、《The Japan Adveriser》、《The Japan Chronicle》(該社最受軍方厭惡)等。1940年《The Japan Times》被外國人掌控的外文報紙所收購直到今日。
主流報社會用搭乘飛機與或駕車等的方式進行取材,以獲得更及時與深入的資訊。在當時通常報社不會有專屬的攝影師,而是撰稿後從印刷廠購買其雇用的攝影師所拍攝的照片作為配圖使用。
雜誌當時的雜誌能發揮與報紙相當的巨大影響力。特別著名的綜合雜誌《中央公論》(1886年創刊。當初刊名為《反省會雜誌》)與《改造》(1919年創刊),引領了當時大眾輿論,至少對於當時的知識階級來說,有種不看就落伍了的氣氛。在1920年時《中央公論》與《改造》皆販售60錢,並且皆是月刊。
另外有所謂的「硬派雜誌」出現,如:河上肇贊助的《社會問題研究》與長谷川如是閑的《我等》。明治時代被發行的雜誌包括《太陽》、《東洋經濟新報》、《實業之日本》、《婦人世界》、《婦人之友》、《講談俱樂部》與《少國民》等。
大量女性向與兒童向雜誌創刊是大正時代雜誌出版界的特徵,婦人雜誌如《婦人公論》與《婦人俱樂部》,而兒童雜誌則有《少年俱樂部》、《少女俱樂部》、《赤鳥》、《兒童的科學》、《少年少女譚海》、《小學五年生》、《小學六年生》等發行。
《週刊朝日(旬刊朝日》、《Sunday每日》(皆1922年創刊)、《朝日寫真(アサヒグラフ)》(1923年創刊)等周刊與偵探小說雜誌《新青年》、文藝雜誌《文藝春秋》、攝影雜誌《朝日攝影(アサヒカメラ)》、無線電雜誌《無現與實驗》、電影雜誌《電影旬報》皆相繼登場。
1925年由大日本雄辯會講談社創刊所創刊的《King》,同時使用插圖與照片,主要刊載內容為成功美談與道德談,但也有刊載大眾小說。創刊號印刷量高達74萬本,其影響足以載入史冊。
閱報亭從明治初期開始,隨著報紙普及各地開設了「新聞閱覽所」,也就是閱報亭。閱報亭會放置民報與官報供顧客自由翻閱並依據使用時間進行收費,同時民眾也會在此交換各種奇聞軼事情報八卦。到了大正時期報亭周圍經常會開設咖啡館或牛奶廳,民眾會如同現在一般邊享用咖啡邊閱讀報紙,獲得最新的時事資訊。
租書店從江戶時代開始,就會有商人隨身攜帶裝有書籍的盒子或布包前往人家中收取費用並更換書籍,從娛樂書籍外,歷史、行記與通俗醫書等都是常見書種。明治時代開始如同現代租書店一樣改以固定店面的形式營運,以按日計算租書費用出借書籍,以1本円本新刊為例:2日6錢、3日9錢、5日12錢、10日22錢,書籍會根據本身售價與新舊計算價格而沒有一定標準。
由於自由圖書館與閱報亭的漸漸普及租書店逐漸式微,但對於大眾小說與漫畫最新刊的需求讓租書店仍有一席之地。為到大正時代時有租書店開業指南《獨立/自營 營業開始案内》出版,這本書今天能在網路國會圖書館找到。
書籍円本為昭和初期多家出版社定期出版的合集本的總稱,因定價多為1円而稱為円本。先驅為改造社的《現代日本文學全集》,1926年12月第一回本《尾崎紅葉集》出版。一開始預訂出版全37卷別卷1冊,因高達23萬人的訂閱者(後更增至40多萬人)而擴增發行至全部62卷別卷1冊。見此成功,新潮社於是在1927年3月出刊《世界文學全集》
全38卷(後增刊19卷),獲得48萬人的訂閱者。其他各社也隨之跟進,3月春秋社出刊《世界大思想全集》全126卷、5月平凡社出刊《現代大眾文學全集》正篇與續篇共60卷、6月春陽堂出刊《明治大正文學全集》60卷、1928年11越講談社《講談全集》續刊12卷。除此外,戲曲、美術、地理與讀物等各領域都有円本的出刊企劃,如岩波書店《漱石全集普及版》20卷、平凡社《菊池寬全集》正續共22卷等個人合集本等。由於円本市場的快速飽和,熱潮終於在1930年逐漸平息,退訂潮導治有大量存書被低價賣出,使得原本無法負擔起的低階層也能購買一些円本。
円本成就包括使明治與大正時留下的文學有系統且廉價的販售給更加廣大的讀者群,讓作家與評論家擁有足以安定生活的收入。円本也促成了文藝大眾普及化與出版業界近代化。
廣播 日本真正的廣播放送是從1925年3月正式開始,東京放送局(JOAK)於3月22日開始臨時廣播,芝區愛岩山放送所的主要廣播於7月開始。接下來大阪放送局(JOBK)與名古屋放送局(JOCK)先後營運,隔年8月三所放送局法人被解散後整合為日本放送協會(NHK)。
之後在1928年由東京與大阪放送局的訊號強度增加,且札幌、仙台、廣島與熊本放送局開始營運,在11月5日成功實現全國中繼網。完成後全國廣播第一個節目為昭和天皇即位大典紀念節目。
收音機當時的收音機配備了喇叭型揚聲器,但大多數聽眾會使用礦石收音機並以耳機收聽。並有將傘面繞線作為收訊器並以耳機收聽的傘式收音機以及裝在有手把的木箱中便於攜行的攜帶用收音機。攜帶收音機尺寸並沒有小上多少,僅是攜出較為方便的程度而已,天線、調頻器與揚聲器皆收在側面的蓋子之下,打開就能架設。
節目內容十分多樣,新聞、天氣預報、音樂(從古典樂到歌謠曲、長唄和尺八演奏都有)、廣播劇、浪曲說唱、兒童節目、料理與教養講座等節目都有。
通訊社1892年創立的帝國通信社(帝通)透過日清(甲午)、日俄戰爭擴大了業務,並與1901年創立的日本電報通信社(電通)同作為日本兩大電信公司互相競爭。其後帝國通信社在一戰爆發前的1914年與路透社聯盟成為國際通信社,於1926與東方通信社合併為日本新聞聯合社(聯合,1928年改稱聯合新聞社),帝通的沒落正是因為與電通的激烈競爭。
但隨著國際情勢的升溫,為了播放對日本有利的新聞而有著對於國家代表通信社的強烈需求。1936年1月由政府協助建立的同盟通信社(同盟)誕生,作為獨霸市場的通信社,全國的新聞日報與日本放送協會皆成為其加盟社。職員從當初約1000名開始,到解散時高達6000名以上。隨著太平洋戰爭的發展,成為東亞史上最大的通信公司。東亞通信網連結了朝鮮、台灣、樺太、南洋群島、華北、蒙古、新疆、華中、華南、菲律賓、印尼、泰國、緬甸、新加坡、馬來西亞、蘇門答臘、爪哇、婆羅洲、蘇拉威西島、小巽他群島、新幾內亞等地,在各地設立同盟通信社的分社、分局成為了涵蓋東亞區域(大東亞共榮圈)的無線通信網,開始了與各地的新聞交流。
滿州地區在滿州事變隔年的1932年12月設立滿州國通信社(國通)。
圖書館、博物館、研究所1872年(明治5年)政府在舊昌平黌的所在地設立書籍館,1874年移至淺草成為淺草文庫以閱覽費1日1錢對外開放,1880年改稱東京圖書館,1885年將館藏移置上野公園內落成的上野館。1896年帝國議會通過帝國圖書館設立案,次年東京圖書館改組為帝國圖書館,其擁有67萬冊的日本第一館藏書量。
日本圖書館的起源在江戶時代日本並沒有公共圖書館這樣的機構,大多數是被稱為文庫的私人藏書室,由精於學識的富家或政府與學術機關所有,只有少數的親密關係者或有關人士才能進入。圖書館這樣概念的引進是在幕末維新前福沢諭吉的《西洋事情》對圖書館的介紹以及岩倉具視的《特命全權大使米歐回覽實記》中訪問西歐圖書館的記錄。
明治初期作為富國強兵與歐化政策的一環,以「國民的教育普及、文化保存」為目的開始建設圖書館。在1872年(明治5年)博覽會閉幕後根據「博務局博物館博務園書籍館建設會議」,文部省博物局書籍館被與博物館同時建立,書籍館在兩年後遷至淺草藏前,在該年中14萬冊古籍典藏被約八千位使用者閱覽。之後東京書籍館又遷回湯島(文部省於湯島聖堂中),在1897年(明治30年)改名帝國圖書館。同時1873年(明治6年)集書院於京都開幕,就任文部大輔的田中不二麻呂以「公立書籍館設置綱要」一文推動各地的書籍館與報紙閱覽所建設,在十年內國內共有23間相繼開設。
1872年(明治15年)在政府教育方針轉變下,田中文部大輔被替換讓圖書館政策停滯,但1899年(明治32年)《圖書館令》公布後公共圖書館擁有了正式的法律地位。明治末期借用小學校舍的「簡易圖書館」在東京全區開設,1908年(明治41年)東京市立日比谷圖書館開館,稱為面向普羅大眾的「通俗圖書館」並設立報指閱覽室、兒童室與婦女閱覽室,以增加圖書館的使用率。
私人圖書館在明治中期後出現,博文館出版社的15周年紀念計畫而設立的大橋圖書館是其中的代表,是位於東京麹町區的公共圖書館。大橋圖書館於1902年竣工,本館為兩層木造建築,1樓為100位的報章閱覽室、2樓是普通閱覽室共168位並有獨立的婦女室,書庫為磚造3層建築,可容納15萬本書籍。大正時代來臨前全國大城市幾乎都有中大型的公共私人圖書館或縣立圖書館開放,這些縣立圖書館大多是原本屬於家族或學校的私人文庫轉贈圖書或直接移交給縣政府。
大正時期的圖書館 公共圖書館在進入大正時期時有了相當大的發展,作為大正天皇御大典(註1)全國各大城市建立了相當數量的公共圖書館,由文部省與內務省在全國成立的青年團通常備有小規模的閱覽室稱為自由圖書館,讓日本的公共圖書館達到3300座。這些圖書館大多數以「巡回文庫」的模式營運(由大型圖書館提供地區閱覽室書籍),藏書未滿500冊的超過一半,這些自由圖書館通常是可以免費使用的。
東京主要的市立圖書館有日比谷圖書館、深川圖書館、一橋圖書館、京橋圖書館等,私立圖書館則有東洋文庫等。東洋文庫以岩崎男爵家所收藏共二萬四千冊的東方相關文獻為主體,被稱為「蘇伊士以東第一秘庫」(註2)。最大的大學附設圖書館為東京大國大學圖書館,藏書量達六十萬冊。
在關東震災中,上野圖書館、日比谷圖書館、早稻田大學圖書館與中央大學圖書館的圖書並沒有受到損害,但明治大學圖書館與東京商科大學圖書館有許多珍本與藏書都毀於火場之中。特別是東京大國大學的各圖書館更是有包括幕府資料在內的76萬多冊收藏因為大火而消失,僅剩於一萬餘冊沒有毀壞。而大橋圖書館也連同八萬本藏書全數燒毀,直到1926年(大正15年)新館才重新開幕。面對此狀日本圖書館協會在全國募得兩萬冊書圖被分配到館藏受損的圖書館,半年後就有19館重新營運。災後深川、京橋、駿河台的圖書館被重建為大型圖書館,其他公立圖書館也積極的補充損壞的管存,這些圖書館佔據了震災復興費用的4.3%約100萬円。
昭和時期的圖書館1927年(昭和2年)大版民間集成青年圖書館員聯盟,製作了日本十進分類表(NDC)、日本目錄規則(NCR)與日本名標目表(NSH),這些規則到了今日已經成為日本的普遍標準。
1931年(昭和6年)滿州事變後受思想與言論控制的影響,圖書館開始製作禁止閱覽書籍清單,並在兩年後《圖書館令》被重新修法導入中央圖書館制度,道府縣的中央圖書館擁有對轄區內圖書館的指導權限。
1932年(昭和7年)東京市擴大為35區,由於與舊市區多達20座市立圖書館相比新市區僅有4座原町立圖書館和1座新落成的市立圖書館,面對大幅增加的使用需求市政府在戰前新建了三所圖書館並另外擴建三所圖書館,而其餘計畫則因戰爭爆發而停擺。
使用圖書館與現在不同,戰前的日本公共圖書館是需要付費的,參考圖書館的收費會較通俗圖書館更高。特別閱覽書籍為4~5錢、一般書籍2~3錢、報紙雜誌閱覽1~2錢,並會販售有相當折扣的10或15次閱覽卷,借出館外則通常要額外支付押金。普遍的圖書館的免費化必須到戰後才逐漸推動,除了自由圖書館外,東京市立深川圖書館是少數可以免費閱覽的公共圖書館。
較好的圖書館通常會有一定的服儀舉止規範,穿著不整、觀感可疑或舉止不佳者都可能被擋下或請出館內,參考圖書館、大學圖書館與私人圖書館尤其嚴格。除此之外圖書館一般禁止孩童進入,只有少數的圖書館會有兒童閱覽室。京都集書院在1905年(明治38年)開始讓兒童可以免費使用兒童閱覽室,日比谷圖書館在1915年(大正4年)也推出相同服務。
明治時代圖書館一般是閉架式書庫,直到明治末期才開始有開架式書庫出現,讓閱覽者可以直接在書庫中挑選書籍閱讀。珍本區、資料收藏區與一些私立圖書館依然使用閉架模式,以保護館藏。從大橋圖書館開始日本的公共圖書館就已經有在使用杜威十進位圖書分類法(DDC) 或其變體,加上開架模式讓使用者能相當方便的檢閱書籍,但一些私人圖書館或老牌書庫可能使用其他不同的分類方式(如集書院使用自製的和漢圖書分類法)。圖書館的古籍珍藏一般不會對外開放,必須要是被認可的有關人士才能閱覽,並且通常禁止攜出。
歷史上的圖書館古代日本有聖德太子的夢墊、中務省的圖書寮、東大寺等大寺院附屬的藏經閣與其他知識份子的私人書庫。
金沢文庫為13世紀後半由金沢実時所創立的書庫,尤其在第三代貞顕的努力收集下藏書量被擴大許多。在金沢氏滅亡後由菩提寺受託管理並稱為稱名寺,其藏書有需多是被指定為國寶或重要文化財的貴重珍本。
足利學校是於鐮倉或平安時代所建立,後由關東管領上杉憲實於15世紀半振興的教育基官,被稱為是日本最古老的大學。初代庠主(校長)快元是一名易學大師,教育內容以儒學為中心,並著重於周易。部將們也會於此學習卜卦、軍法與醫學等實用技術,戰國時為德川家康服務的天海大師也在此修學。根據1725年的藏書目錄,收有國書(日文書)125冊、漢籍2056冊與佛典714冊。
江戶時代的書庫家康任命林羅山(江戶時代儒學家)於駿府城內建立駿河文庫,後來藏書被三分至尾張的楕左文庫、水戶的彰考館文庫與紀州的南葵文庫。家康1602年(慶長7年)也在江戶城內設立富士見亭文庫,其後遷移並改稱紅葉山文庫,其藏書移交給宮內省圖書寮部管理,並與幕府直轄學校昌平黌的書庫合併,書籍數度被搬移。
還有各地藩學附屬的書庫、大名們的個人書室也值得注意,前者如:尾張的明倫堂、熊本的實習館、米沢的興讓館、鹿兒島的造土館等;後者則以前田家的尊經閣文庫與蜂須賀家的阿波國文庫較為人所知。
博物館東京帝室博物館是位於上野公園內,由宮內省所管轄的博物館,保存古今各樣珍藏。奈良正倉院也是能與其相較的「寶物殿」,藏有大量遺物、武器、服飾、儀式、雕刻、書籍等,與奈良帝室博物館並列為奈良兩座最大的博物館。
日本博物館的發展緣起於1872年(明治5年)舉辦日本國內首次博覽會吸引大量人潮的文物省博物局,其後併入太正官正院的博覽會事務局又改稱為博物館,屬內務省管轄。博物館最後在上野公園內建造的博物館本館即是東京帝國博物館的前身。
在1889年(明治22年)宮內大臣命令將博物館更名為帝國博物館的同時也決定在奈良與京都建立帝國博物館,兩館分別於1895年與1897年設成。1900年(明治33年)三座帝國博物館同時更改名為帝室博物館。
研究所國家與各大學皆有與自然科學相關的研究所,另外也有許多屬於企業或私人的私立研究所。
理化學研究所(本鄉)
1917年由皇室與政府提供補助金、民間提供贊助資金所設,位於東京都文京區的研究所,簡稱為理研(RIKEN)。在1921年(大正10年)由第三代所長大河內正敏研究室制度,主任研究員擁有極大的自由裁量權,包括預算、人事與研究主題等。主任研究員經常兼任帝國大學的講師,並受允許在帝國大學內建立研究室。這使得理研十分活躍,長岡半太郎與鈴木梅太郎等世界級權威皆在此近行研究,催生出無數發明,卻也因揮霍預算陷入財務危機。
1927年(昭和2年)理研的發明與商業化實體:理化學興業創立,形成理研產業團,擁有大量工具機與鎂、橡膠、合成酒與飛機零件等大量專利發明,在最盛時期由63家公司、121間工廠所組成。1939年(昭和14年)理研370萬円的總收入中,產業團各社以專利與股息形式的收入達303萬円。而研究費支出也高達231萬円,這樣沒有約束力且金費充足的理研被稱為「科學家的樂園」。
東京天文台(三鷹村)
1904年到1924年從麻布飯倉搬遷至此,其子午儀站與赤道儀站有著在當時看來十分奇怪的白色圓頂。1929年天文台配備了23吋口徑的赤道儀。
其歷史最早可追朔至江戶時期幕府的天文方設置的淺草天文台。1888年(明治21年)由東京大學觀象台、海軍省觀象台與內務省地理局観測課天象部三者合並,在海軍省觀象台的位置設置屬於帝國大學的東京天文台,氣象部門則是被獨立為中央氣象台。之後原由內務省地理局負責的天文觀測與曆法等事物被移交給東京天文台管理。
傳染病研究所(芝區白金台)
是東京帝大的附屬研究所,傳染病的權威,擁有附設醫院。
於1892年(明治25年)因福澤諭吉以私產為德國歸來卻因無相關機構能發展長才的北里柴三郎建立,是日本最早的傳染並研究所。1906年從芝公園原址一致白金台的新建設施,1914年從內務省移交給文部省,研究所合併至東京帝國大學時,任職所長的北里博士與所有職員皆遞交了辭呈,於年末自費建立北里研究所。
1916年傳染病研究所正式成為東帝大附屬設施,所長與職員皆為東帝大的教職員或技術、文書人員。其職責為尋找疾病源、研究預防及治療方法並檢驗其材料設備、傳染病研究的培訓等,還掌握了痘苗疫苗等疾病預防品的製造與測驗。
北里研究所(芝區白金三光)
細菌學權威北里柴三郎博士(1852~1931)所設立,同為傳染病的權威研究機構。
在1914年11月15日由離開傳染病研究所的北里博士設立,於4年後註冊為公司。1931年北里博士去世,其附屬病院與1893年北里受福澤諭吉贊助成立的日本第一所結核病療養院:土筆岡養生園合併,成為北里研究所附屬病院。
地震研究所(東京帝大構內)、
航空研究所(目黑町)
東京帝大附屬設施。
會員制社交俱樂部 以英國的社交俱樂部為範例,以大學同學為中心發展的親睦團體。這是人們相聚一同吃喝玩樂互相交流,如同聯歡會一般的社交場所,在這裡資訊流通相當頻繁,也可能偶然就找到同好或贊助人。
交詢社交詢社是以慶應義塾校友為中心的社交俱樂部,於1880年(明治13年)由福澤諭吉提倡組成。雖然是慶應義塾出生的校友師生為中心,但也有其他身分的會員,入社必須經2名社員推薦並通過入社審查。他們出版《交詢雜誌》並成為護憲運動的據點,明治時代之後還發行了《日本紳士錄》,主要介紹各界活躍人士。俱樂部本部為於銀座6丁目,這裡也因此被稱為交詢社通。女性只被允許進入大廳與食堂
東京俱樂部東京俱樂部是以條約改成為手段由井上馨提出的歐化政策的一環,其旨在促進與外國人交寄融合而於1884年(明治17年)所開設。原以鹿鳴館為俱樂部會所,1912年(大正元年)遷至麹町三年町一棟兩層紅磚建築中。會員以舊華族與皇族的商政界高層人士居多,「作為優秀的紳士」是其入會條件,且只允許使用英文交談。做為日本俱樂部的先驅,他們承襲英國俱樂部的傳統禁止女性進入。
社團法人學士會以帝國大學校友與教職員等成員組成,是超過大學本身框架的跨校校友會組織。創立於1886年(明治19年),最初為東京帝大畢業生校友會,名為「學士」,在創立時僅現擁有帝大畢業、獲得學士稱號的畢業生加入。
在1897年(明治30年)後,京都帝大、東北帝大、九州帝大等校依據帝國大學條例也陸續成立學士會,每個帝大畢業生都會獲得學士稱號並得以加入學士會。1918年(大正7年)大學法令頒布,私立大學畢業生也同城獲得學士學位。且包括北海道帝大、台北帝大、大阪帝大與名古屋帝大等學校也依序創立學士會供各個帝國大學的畢業生加入。
加入學士會必須符合以下其一的條件:
1. 為東京、京都、東北、九州、北海道、大阪、名古屋、京城與台北帝大畢業出身的學士。
2. 前述大學大學院(即研究所)出身的碩博士或專職學位。
3. 前述大學的正副校長、理事(董事)與監事(審計)。
4. 任職於前述大學的教授、準教授、助教與專職教學員、研究員。
5. 提交論文而獲得前述大學學士學位者。
6. 就讀前述大學而沒有獲得學位,但對該大學營運等方面作出貢獻而受理事會認可者。
日本工業俱樂部1917年,由大企業家們基於「工業家必須共同合作,我們國家的工業才能發展」的目的而成立,就眾要的經濟與勞動相關問題進行調查,並對政府提出建議。第一會長韋三菱的豊川良平、第一任理事長為三井的団琢磨。到二戰結束後為經濟復甦與重新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並以公益法人持續至今。
1920年於丸之內設成工業俱樂部會館,是全國工業相關的有力人士進行交流、協商與會議。設備豪華,是當地的地標之一。
另外還有許多政治俱樂部被創立,對於一般普遍的調查員來說,主要社交場所則會是歌舞廳與咖啡館等。
交詢社大樓(現狀)
改建時留下了當時牆面的一部分。
日本工業俱樂部(現狀)
雖然經過重建,仍保持當時原樣。
學士會館(現狀)
集結了日本的菁英。(1928年完成)
節日節日時公家機關與學校等都會休假關閉。
1月1日 四方拜 天皇在早晨時會朝天地四方敬拜。
1月3日 元始祭 舉行歷代皇靈的鎮祭儀式。
1月5日 新年宴會 宮中會舉行新年祝賀。
2月11日 紀元節 神武天皇即位日。
3月21日 春季皇靈祭 於春分日為皇室歷代天皇、皇后與皇族等皇組神靈的祭祀。
4月3日 神武天皇季 神武天皇崩御之日。
4月29日 天長節 昭和天皇誕日。
9月4日 秋季皇靈祭 於秋分日為皇室歷代天皇、皇后與皇族等皇組神靈的祭祀。
10月17日 神嘗祭 由當年收穫的新米製作成神酒與神饌於伊勢神宮供奉。
11月3日 明治節 瞻仰明治天皇遺德。
11月23日 新嘗祭 天皇以新穀向天地神祇祭祀後吃下。
11月25日 大正天皇祭 大正天皇崩御之日。
其他還有4月9日的地久節(皇後誕生日)、3月10日的陸軍紀念日、5月27日的海軍紀念日,靖國神社在春季與秋季皆有例大祭。
註1: 新天皇在即位禮後,天皇會主持感謝五穀豐收,祈願來年會繼續的大嘗祭。即位禮、大嘗祭和一連串的儀式被合稱為「御大禮」或「御大典」。
註2:1917年三菱財閥第三代領導人岩崎向當時中華民國總統府顧問喬治‧莫里頓買下他數量龐大的中國相關歐洲文字文獻是整個文庫的起因。文庫成立後積極的收藏全世界各種中國、東亞相關文獻與出版收集,在國際交流中確立其重要地位。
執法機關與犯罪大正年間有所謂「大正民主」這種說法,相較於昭和初期的軍國主義,這是個有言論自由、推行陪審制度的時代。同時,也因為這種氛圍使得極右派與左派十分活躍,是個政治與各種理念皆十分混亂的時代。進入昭和時代後隨著治安維持法的實行,特高對大眾施以嚴謹的監視與壓迫,全體主義風潮在政府的推行下成為主流。
法律國內法20年代的法律與現代法律十分相似,民法等幾乎沒有變化。國內的一般法有對皇室不敬最、男女不平等的通姦罪(妻子通姦的罪刑較重),1925年(大正14年)頒布的治安維持法則與現在有相當不同。除此之外,牽扯到「外地」的法律就會變得十分特殊,在當時「外地」雖然屬於「國內」,但因為各地風土民情與日本有相當差異,因此會配合當地實際情形制定修法。
大日本帝國憲法並不適用於新領土,新領土的法律不論是現地人(移居當地者)或本土出身者(本地住民)皆適用。例如,若移居至朝鮮半島,原作為日本國內國民的徵兵與徵用等義務皆可免除。反過來說外地國民若移居至日本本土,就能獲得選舉權同時也必須負擔徵兵義務。這種會讓人聯想到走後門技巧的法規直到1944年9月才被修改停止。
朝鮮半島的法令朝鮮半島的政府有過數次的變更。
該制令是朝鮮總督經日本政府承認後頒布的法律。朝鮮總督府令(保護國時代的通監府令)是在不違反法律與勅令的範圍內由朝鮮總督(韓國統監)頒發的命令。
在其之下的是以朝鮮地方單位「道」為單位發布的「道令」,由各地作為行政長官的道知事進行制定。這與現在的縣條例相似,但在中央集權制度的當時,縣令就是國家的命令。
台灣的法令與朝鮮相同,現地法令必須經過日本政府承認,由台灣總督發布的命令與律令稱為台灣總督府令。
與日本本土的府縣令(條例)相當的是台灣州知事所制定的州令,而沒有設置州的未開發地區被稱為「廳」,廳長所制定的命令則稱為廳令。
關東州、南滿州鐵道附屬地、滿州國的法令在大陸上的領土雖是租借地,但在該地仍握有統治權。
關東廳令(關東局令)是關東長官(滿州國駐劄特命全權大使兼關東軍司令官)所擬定的命令、制令與律令。與府縣令相當的是民政署令,由關東州的地方單位「區」的民政署所屬長官──民證署長進行制定。
南洋群島與樺太的法令南洋並非是併吞領土(註1)而是國際聯盟託管地(註2)。南洋廳長官所發布的法令稱為南洋廳令。
樺太由樺太廳長官治理,其獨特的法規被稱為樺太廳長令。
法律相關內務省1873年(明治6)由於大久保利通等人強烈要求,以「國內安寧保護事務的管理」為主要目的內務省被設置。內務省是天皇制政府機構的中心,內務大臣當然也是內閣的核心人物。明治初期到二戰結束後不久的75年間,包括地方行政與財政、警察、神社、選舉、土木、衛生、地理、出版、著作權、拓荒等各種內政事務皆由中央官廳所管轄。
在明治時期,可以說除了大藏省(最高財務機構)、司法省與文部省以外所有內政事物都是內務省的管轄範圍,大正時期雖因農商務省與遞信省(管轄交通、通信與電力等)等各省獨立而有所縮限,但由於縣道府廳皆在其監督之下,因此仍是國內最有力的機構。
隨著自由民權的意識與相關運動日益高漲,對於言論、集會、結社的取締也更加強力。運用治安警察法、治安維持法等治安相關法規,除了思想管控外、各家庭的掃除衛生、節日升國旗的督導與鼓勵等等,全面的對於人民生活進行指導。
全國的知事與高級官員皆是由內務官員任命派遣,地方行政機關包括市町村議會的督導權都是由內務省所掌控的。內務省被稱為「官廳中的官廳」、「官僚勢力大本營」、「官僚之家」,是日本最有利的政府部門。內務大臣為天皇直屬,擁有平時的警察機構、緊急狀態迴避法律的緊急勅令權與警察命令權等權力,是僅次於內閣總理大臣的副總利地位,而內務次官、警保局長與警視總監則被稱為「內務三役」,是內務省最重要的職位,退休厚約有半數被天皇任命為貴族院的敕選議員。內務省可以說是帝國表面下的實際掌控者。
未成年者飲酒禁止法於1922年(大正11年)3月30日立法,該法禁止未成年人飲酒。未成年者被禁止飲酒,也禁止在已知對方未成年的情形下將酒品販售給對方。也就是說,在此之前大眾並不認為未成年者飲酒是不對的事。
陪審制度在大日本帝國憲法的制定階段,由於參考普魯士王國法,陪審團制度就已經納入考量中。但最後由於考察團的考察報告認為日本難以且無必要陪審制度而沒有實施。最後在大正民主運動的推動下,1918年(大正7年)成立的原敬內閣開始主導陪審制度引入,並在經樞密院督導修改後成功於1923年的帝國議會上通過。
當時檢方偵查的效用過大,危害了政黨政治。例如,1909年(明治42年)日糖疑獄事件中有多位議員受到拘留調查,1910年大逆事件進行了不允許旁聽的秘密判決。
陪審法於大正年間經長時間準備,1928年(昭和3年)開始實施。陪審團僅用於在被告否認指控並希望陪審團審判的重罪案件中。陪審團共有12人,會在符合30歲以上男性、交納直接國稅3円以上並能基本讀寫條件的國民中隨機抽出12位陪審員組成,他們會得出被告有罪或無罪的結論後向法官報告,由法官進行罪刑判決。
陪審有兩種類型:法定陪審案件與請求陪審案件。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無其禁錮的案件應交付陪審評議;法定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禁錮的地方法院管轄案件則在被告提出請求時蕉復陪審評議。請求陪審制度為日本特有制度。
被告於公判或公判準備時承認公訴事實、公告法定陪審案件中被告拒絕陪審、請求陪審案件中被告於檢察官陳述意見前撤回此三種情況時,不使用陪審制度。另外還有一些特例在符合以上情況下仍不適用陪審制度:1.屬於大審院(註3)特別管轄的犯罪、2.對皇室的犯罪如有關內亂、外患、外交或對其騷擾等犯罪、3.觸犯治安維持法的犯罪、4.觸犯軍機保護法、陸軍刑法或海軍刑法的犯罪、5.依法選舉時進行的犯罪中某些被定為不適宜陪審的犯罪。
以下為陪審判決的程序:
1. 於公審日從候選名單中抽選36名陪審員並召喚至法院,檢察官可無理由申請部分陪審員迴避,最後會於未被申請迴避者中挑選12人作為陪審員。
2. 正式進行公審程序前,由庭長對陪審員宣示再由陪審員進行宣誓
3. 檢察官對案件進行陳述、被告人訊問、質證、辯論後,會有審判長會對陪審員進行說明與對於有無購成犯罪事實的詢問等環節。
4. 陪審員從法官處拿取問卷後於評審室進行評議,如有超過半數陪審員做出「同意」的答覆則構成犯罪事實。在評議結束前未經法官允許陪審員不得離開評議室或與其他無關人士交談,且若公審長達數日時則陪審團必須留宿於法院內的陪審員宿舍。
5. 法院在採納陪審團的有罪裁決後,進行有關犯罪情節的事實訊問和質證、第二次宣示和辯論,最終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如採納無罪裁決,則作出無罪判決。但是當法院認為陪審團的答覆不正當時,可以組織另一個陪審團評議。
6. 對於採納陪審答覆內容並對事實進行判斷的判決書,不得提出控訴。但是,可以向大審院提出上告。
由於高額的陪審費用由被告負擔,且存在上訴審選擇陪審的情況下不能再次進行事實認定等不利因素的存在,許多被告人在法定陪審案件中也拒絕進行陪審,或在請求陪審後又撤回請求。另一方面,法官不受陪審員意見的約束這一點,也從根本上否定了陪審制的意義。於1928年(昭和3年)到1942年(昭和17年)間,2萬5千件法定陪審案件中僅有448件實際使用陪審;43件請求陪審案件中僅有12件最終實際進行陪審。1941與1942兩年中,每年更僅有1件陪審審理。在二戰徵兵導致陪審名單製作困難下,許多地方提出暫停陪審至的呼籲,最後在1943年(昭和18年)4月1日公布《關於停止陪審法的法律》。該法原定戰後會再次實施陪審制,但直到20世紀末陪審制都未能重新實施。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最終使用陪審的460件案件中,有81件最終做出無罪判決。
警察到了20年代,帝都與各都道府縣的警察機關的已經設置完成,配置與規模都與今日相當。當時的警察機關是金字塔式的中央集權組織,以警保局為核心頂點,中央持有很大的權威,擁有對地方警察的絕對命令權力。順帶一提今日這樣具有相當獨立性的地方警察有利於關注地方現況,更重視細微情報也能使得冤罪情形減少,但也因此阻礙了跨行政區的大範圍犯罪搜查(註4)與追緝。
日本警察制度已1871年(明治4年)設置的「邏卒」為最早雛型,警察權在此之前由兵部省、刑部省等單位擁有,之後則歸於司法省統籌。明治政府推行了川路利良從從法國習來的制度改革,將統籌機構警保寮移交給內務省,並設立作為首都警察的東京警視廳。
之後的日本警察雖大由管轄的中央省聽委任權限,但最終還是歸由內務省所委任。這樣一來,內務省所屬的國家警察、國家直屬的帝都警察警視廳與各道府縣知事管理的地方府線警察部等體制逐漸成形。
與在現在的警察中有國考科班與地方招募的對立一樣,當時的警察在成立時藩閥(註5)出身的高級官員與非藩閥出身的現場搜查官之間是對立的。這種派系惡習從古至今都沒有變化。
警方的高壓在今日來說,維持治安與保護市民皆是警察機關的核心存在意義。但在當時警察對於治安維持的意識壓倒性的強烈,預防與處理犯罪問題是其重點。警方往往採取高壓與威嚇性的態度行事,而憲兵與軍人也是相同的態度,當然這都比不上特高帶給大眾的恐怖感。
在大正末期開始使用陪審團制度進行審判,有效的降低了犯罪率。在這之外的時期警方與檢方單位幾乎是一體的,被捕者有將近100%的立案率,可以說是嚴格無比沒有寬容。
增員與配備手槍以治安維持的名義,在1917年之後警視廳人員進行了補充。從以前6000名人數在6年後倍增至12000名,特高也從同時期的12人增加至80人之多。
於1924年實施警視廳警察手槍攜帶的政策。明治時代開始有了派出所(日文:交番),同時也是於當年開始每個分局(日文:署)會配發三把手槍,其他警察則會攜帶軍刀。
東京警視廳東京警視廳簡稱警視廳,於1874年(明治7年)創立,是負責日本首都東京府治安的警察組織,也是第一個專門的地區性警察組織(雖然警視廳直屬於中央)。
與之後成立的府縣警察相比,警視廳擁有更充沛的人力與預算。例如1918年(大正7年)警視廳就引進了6台警用機車以遏止日漸增加的交通事故,這些紅色機車被稱為「紅自(赤バイ)」。
1885年彌生神社建立,警視廳的警察與消防殉職者會被供奉於此,每年10月13號前後會有慰靈祭。
警視廳中有總監官房(情報、會計、文書課)、警務部(警務課、警衛課與1933年設置的特別警備隊)、特別高等警察部(外事、勞動、特別高等、內鮮、檢閱與調停課)、刑事部(搜查第一、第二課與庶務課、鑑識課、離家者收容所)、保安部(健康保險、工廠、交通、保安與建築課)、衛生部(獸醫、防疫、醫務、衛生課與衛生檢查所)和消防部(監察課、消防課),以及超過70個各地警察署。
府縣警察1875年(明治8年)各府縣廳設立了第四課(警察擔當),在歷經數次改名(警察本署、警察本部、警察部、第四部…)後,於1907年(明治40年)稱為警察部。由警察部長所監督指揮,是地方警察的最高部門。
警察部下轄各地警察署,數量在十餘至數十不等(最多的大阪府警察部在1927年有60個署),警察部內還可能會包含各個不同部門,與警察署相同部門數量依其預算與規模而定,如大阪府警察部在1927年(昭和2年)有警務課、特別高等課、高等警察課、調停課、外事課、保安課、刑事課、消防課、工廠課、建築課、衛生課、警察練習所、消防練習所;而同年岡山縣警察部則僅有警務課、高等警察課、刑事課、保安課與衛生課。
各課中除必有的警務課、保安課、刑事課外,於警保局命令下1893年(明治26年)統一設置衛生課、1929年(昭和4年)統一設置健康保險課。而特高所屬的特別高等課則是從1912年(明治45年)由大阪府警察部首先設置,到了1928年(昭和3年)所有府縣警察部都設置了特高課。
外地警察日本海外署地皆有警察機構,同樣屬於當地政府所管轄,共有朝鮮總督府警察、台灣總督府警察、南洋廳警察與關東廳警察。
朝鮮警察1905年(明治38年)韓國統監府設立了最早的警察,1910年日治開始後將其改組,1919年(大正8年)將警務總監部廢除改設警務局,並將地方警察權移交給道廳的警察部,並廢止憲兵警察制度。
於1925年(大正14年)時,警務局與道警察部有警務課、高等警察課、保安課與衛生課,另外各道皆有十餘個警察署。
台灣警察1895年(明治28年)台灣總督府成立,民政局內務部設立了警保課。在數次改組後於1920年(明治9年)台灣12廳重編唯5州2廳時,各州有警務部、各廳則有警務課,並由總督府的警務局統轄。正式的警察皆由日本人擔任,但有招募台灣人作為輔警(巡查輔,比最低的巡察更低階)協助警方工作。
在明治時期台灣的警察是無所不管的,警察除了警察工作外還會作為蕃童學校老師、政府機關一般職員等, 甚至有地方行政首長為警官的案例。在之後雖然制度改革「還政於民」,將許多政府重要職位從軍警交給文官手中,但警察仍是與民眾接觸最多且最具重要性的政府單位,在當時總督府甚至以「南無警察大菩薩」宣傳警察的重要性與全面性。
於1925年(大正14年)時,警務局有警務課、理番課(「理番事業」於1915年由軍方移交給警察)、保安課與衛生課;州警務部有警務課、高等警察課、保安課與衛生課。各州廳的地方治安由當地警察署或警察課負責。另外個地方會有有消防組。台灣警察也是日本最早開始使用警犬的警察,但他們主要用於對當地原民的陣壓與維安而非用於市區或刑事案件。
雖然在制度改革下一般行政事務與警察事務被分開,並將警察機關直接指揮權移交到州知事與廳長手中。然而由於可以指揮、監督街庄的郡守兼有警察權,加以警察權力的強大和保甲制度的嚴密,因此,警察仍強力且全面地干涉一般行政事物。
關東州警察有鑑於地域特殊性,關東州警察主要雇用「身體強壯且士氣旺盛者」,超過八成的職員都有從軍經驗。此外在任命警官時,會盡量避免通過普通文官試驗的判任官,而是盡量從內部任命維持其獨立性。
由於人口超過半數為中國人、甚餘也以朝鮮人居多,因此除了日本警官與員警外,日本人與朝鮮人能被任命為「巡查補」、關東州當地的中國與朝鮮人則能被任命為「巡捕」,都是政府正式職員。這些巡查補與巡捕有機會升任為巡捕長,但仍不會成為日本正式員警。
除關東廳警務局與各地警察署外,警務部之下還有領事館警察與滿鐵附屬地警務署。昭和34年時,關東廳重組為關東局與關東州廳,關東局警務部有警務課、高頂警察課、警備課、衛生課;關東州廳警察部則有警務課、高等警察課、保安課與衛生課;關東州內有7個警察署、滿鐵附屬地內則有17個警察署。
南洋群島警察南洋廳的警務課於1921(大正11年)設置,其組織與人數相當少,甚至沒有設置警察署,僅有各支廳設立以警部為係長的警務係。在1939年(昭和14年)設立警查練習所之前,當地警察都是從他處調職而來並直接就任的,不會另外進行培訓。
由於當地人口少、治安好,被從日本本土調來者將其稱為「這是不稱為放假的假期,只要教當地孩子唱唱歌、上上課,閒餘時還能去練習練習釣魚。」
警方相關警察學校的成立在警察制度剛起步時,並沒有明確的招募制度。有巡警的採用基準,但正式的警察訓練學校與警官聘用都沒有相關規定,警官們基本上是靠關係上任的。
1884年(明治17)2月,內務大臣山縣有朋提出書面呈報,決定設置「警官練習所」。於當年財務決算時有一筆「警察官吏訓練費」的項目,該項目預算15000円實用12482円。該筆預算被用於籌備一所警察練習所,包含校舍建築、講師招募費、車馬費與營運費用。
警犬世界上最早的警犬使用是1896年的德國希德斯海姆市警方,而日本於1912年(大正元年)警視廳自英國購買兩隻了警犬用於協助調查犯罪與蒐集證據,由荻原警部補負責,於中野町設立培訓所開始訓練追蹤犬。但1919年底因府議會刪減了培育預算,警視廳於次年停止了警犬培訓,直到1956年警犬制度才正式復活。
而在警視聽之外,實際上日本警犬的歷史史於台灣地區。由於一直以來山地部落間的衝突與各地頻繁的武裝反抗,民政部蕃務本署下達「訓練犬隻,在討伐生蕃時交由先發隊搜索蕃人」的命令,被稱為蕃人搜索犬的警察犬開始被訓練。
訓練內容包含記憶犬舍、寧靜、跟隨指揮、道路直行、蕃人辨別與搜索、習慣槍生與夜晚及暴雨時行動等。在1894年的「眉原社掃討作戰」中台中廳警察使用了5頭警犬發揮巨大功效,與同樣參與行動的南投廳警察相比人員損失極小,此時警犬的效果被有效證明。大正時其開始台灣警犬數量增加至16隻,並由來自神戶的專門教練開始全面性的警犬培訓。
在警視聽停止培訓後,失意的荻原警部與陸軍步兵學校接觸,為新開始的軍犬研究提供指導。通過這個方式「公家機關犬隻使用研究」從警犬轉向軍犬,並在軍事領域取得飛越提升。
雖然警視聽因為現場警察對警犬的不了解與忽視,發生如踩踏線索干擾氣味、不信任警犬等事而導致許多失敗(包括第一起案件)而讓警犬培訓廢止,報紙也進行「警察犬無能」的報導。但內務省由於來自國外與台灣的成功經驗,仍繼續推動警犬運用。追隨在警視聽後神奈川縣警山本正一於1915年(大正4年)基於外國培訓手冊寫了「警犬訓練操作手冊」,基於內務省「警視聽是消極的」的判斷下,大阪、京都、神奈川警察開始有警察操作警犬。隨探偵犬重新回歸警隊,軍犬訓練向警察與民間進行逆輸入,接受基本訓練的軍犬被用於遺體與受害者搜查。而在沒有引入警犬的縣,有些警察會將他們的寵物犬用於刑事調查,並有少數如「貝爾公爵」等犬隻取得巨大成就。
常見警犬犬種當時警犬大致可分為協助員警巡邏與護送嫌犯的巡邏犬、以嗅覺協助刑事與維安搜索的追蹤犬以集進行救援任務的搜救犬。
台灣:多為用於反游擊的準軍犬,如指標犬、傑克羅素㹴、柯利牧羊犬等。
日本、朝鮮:包括賓利㹴、蘇格蘭牧羊犬、黃金獵犬、德國牧羊犬、杜賓犬、羅威納等,另外尋血獵犬被認為適合追蹤犬、紐芬蘭犬適合水上救援、柯利牧羊犬用於搜救。
日比谷縱火事件由於日俄戰爭中戰爭增稅而感動困苦的民眾對於政府向俄國的求償過少而產生相當不滿,在「議和會議主課顛倒」「桂太郎內閣將國民與軍隊賣了」等新聞輿論煽動下,以大阪公會堂為首全國反對合約並要求重新開戰。1905年9月3日以講和問題同志聯合會為首的九個團體帶領下,反對和約的「國民大會」將於日比谷舉行,雖然作為對應警視廳在當日將日比谷公園封鎖,但集會的三萬人群眾開始暴動,破壞柵欄湧入公園中。
大會結束後群眾在二重橋前與警隊發生衝突,在預定進行演講的新富座也有群眾因反對警方的解散命令而暴動。國民新聞社與內務大臣官邸也受到少數人攻擊,當時有位巡警(巡查)拔刀砍了人,造成場面更加混亂。暴民也襲擊了兩所警察署,東京市還有高達八成共258所派出所遭到了破壞。
除此之外,由於日本東正教與俄羅斯的深厚關係,復活主教座堂也差點被燒毀。群眾的憤努還延燒到作為調停者的美國,駐日公使館與美國牧師營運的教會也都成為攻擊的對象。
6日戒嚴令下達並實施,在軍方出動陣壓下才終於平息暴動,戒嚴令一直11月29日才解除。
日比谷縱火事件一共造成了17人死亡、500多人受傷,超過2000人受到拘留,其中有87被判決有罪。幾日後,神戶、橫濱、京都、大阪及名古屋這幾個大城市也發生暴動。
此事件是發生在民眾對於警察對於身活大小事皆以強權介入而產生的不滿與恐懼這樣的背景之下,才產生如此之大的反彈與響應。各報一共同批判警方過度的陣壓策略與行為,甚至還興起了廢止警視廳的輿論。
日比谷縱火事件強烈震驚了政府與警方,對事件進行徹底的檢討與調查。在對於新起的其他大眾運動更加警惕的同時,他們也開始制定啟蒙民眾、不干涉對公共安全無害情形的概念、低調便服巡邏偵察等措施。
1918年米騷動在明治維新後,日本的缺糧狀況並未獲得真正改善,即使在開拓北海道後也因為技術條件而產糧量低下。另外即使日本人開始接受食用肉食(牛肉),但仍非屬於多數的平民階級能於經常食用的。在各種副食不足下米飯的食用量相當驚人,然而進入城市與工廠的人民無法耕作,導致日本農產急遽下降,於1890年和1897年都曾因糧價高漲而發生「米騷動」。
在獲得朝鮮地區後,日本開始將朝鮮產米運回國內才導致這樣的窘況,但在1918年(大正7年)時日本對原受俄國控制的中國東北與西伯利亞發兵,糧食價格瞬間暴漲數倍。7月上旬開始富山縣中心川郡東水橋町開始出現要求停止將米糧運出的請願,數日後在魚津町更有三百多名主婦聚集於街上要求降低米價,並衝進米店搶米。
在報紙報導後全國各地紛紛發生搶米暴動,8月中旬已經蔓延至關西地區,各地米店、商人宅邸與倉庫受到襲擊,更有煤礦工人以武裝罷工響應。至9月中旬時,日本超過3/4的國土共38座城市、153個鄉鎮及177個村莊中出現超過600起騷亂,參與者高達數百萬人。由於警察無力鎮壓,軍方也出動六萬人軍隊才終於在一個月後將搶米暴亂平息。
由於對於一年前俄國二月革命與十月革命的恐懼,政府運用日比谷縱火事件的經驗相當積極處理此事。除一般警察的勸說與鎮壓和軍方的封鎖外,便服警察會混入騷動人群中鎖定領頭者跟蹤,在隱密地方將其逮捕。而各地的青年團、自衛團與在鄉軍人會等治安維持組織也與警察合作,協助防止暴動產生。
在政府大力鎮壓下,該事件約有25000人被捕、8200人被以各種罪名判刑,輕則罰款重至死刑。由藩閥主導的寺內內閣宣告解散由文官組成的原敬內閣取代,這是日本首個政黨內閣,之後國內政治風氣逐漸轉向開明寬容,被稱為大正民主時代。
然而在事件平息後米價依舊持續高漲,日本在從朝鮮大量輸入糧食也導致1919年爆發反殖民統治的「三一運動」,於是政府在原為糖產地的台灣推動產米,建設嘉南大圳與研發適合日本人口味且能使用化肥的蓬萊米。在1926年(昭和元年)日本國內米價才終於開始下跌,直到1931年(大正6年)才終於回到日俄戰爭開戰前的水平。這些低價白米的銷入也大幅衝擊了日本農村,許多無法靠耕作養活家庭的青年最後往往會加入軍隊。
「民眾的警察化、警察的民眾化」1921年警察學校負責人松井茂警官於《太陽》雜誌發表論文,將民眾恐懼警察視這種情況為未來潛藏的危機。他主張有必要增加民眾中對於警察的認同者,只要警察能對民眾親切溫和有禮,民眾就會產生「這是我們國民的警察」的想法。
隨大正民主的抬頭,警方意識到有必要改變與人民的相處模式。包括於全國推行與宣導交通安全、邀請小學生參觀警察署、制定社會服務日並於各地服務居民、舉辦警察展覽會、開設人士諮詢所以及與民間有志之士合作建立警方協力組織等。
警察的改變與親近給了民眾深刻印象,對於警方有了更深入的理解並更積極的協助治安維持。然而在大正時代的安穩結束後,為了壯大日本的軍國主義並更有效維持治安,警察再度成為受民眾懼怕的存在。
關東震災1923年(大正12年)關東地區遭受規模8.1強震襲擊,一時之間地區警察機構幾乎癱瘓,在不受控制且資源匱乏的情形下災民間時常發生搶劫、竊盜與鬥毆。政府當及實施戒嚴令派遣軍隊出動救援災民與維持治安,同時民間也自發性的組成自警團。
據統計關東各地共成立了3689個自警團體,這些自警團除了幫助災民外也會盡可能控制治安。他們持用棍棒、竹槍、鋸子甚至日本刀與槍械等武器,在村鎮的重要地點與道路設置檢查點,自行詢問可疑人士。
在混亂、恐慌與飢餓下,諸如「朝鮮人投擲炸彈」與「朝鮮人在井水下毒」等錯誤訊息肆意傳播,甚至受到報紙報導。許多自警團開始對朝鮮人進行控制與拘捕,甚至有直接對其屠殺的情形。據事後統計約有6000位朝鮮人受到軍隊、警方或自警團殺害。另外也有發生自警團仗勢欺人、搶劫與殺害的事件,在朝鮮人外以協助賑災的華工為主要受害對象,有上百人身亡,並被日本政府以外交與媒體手段壓下。
由於自警團積極協助警方維持治安與協助賑災工作,進行屠殺與搶劫的自警團員大多數並沒有受到起訴。而有部分自警團在震災後並沒有解散而是順應警民合作風氣成為地域性的警方協力組織,成為警察親民化的基礎。松井警官對於自警團有著高度評價,並提出「國民皆兵」與「國民皆警察」的概念。
特高警察高等警察為了防治未來可能的治安危害與政治動亂,政府公布讒謗律、新聞紙條例與集會條例等法律,政治警察課作為相應執法機構被設立。所屬警員以「普通」警察相對稱為「高等」警察,以政治活動與自由民權運動為主要執法對象,其定義為「將危害國家根本的行為去除的警察」。1905年(明治38年)警視廳政治警察課改名高等課。
在1889年(明治22年)《大日本帝國憲法》發佈、次年帝國議會設立時,高等警察就因為對選舉的干涉而受到輿論批評,也導致內物大臣品川辭職。在大正民主時代高等警察受政黨內閣所使,以在野黨反對派政客的選舉為主要取締、監視對象,因此政治家對於控制高等警察的內務省相當關心。每當新內閣上台時,內務大臣、內務次官、警保局長以及各警方幹部皆會被替換,甚至連基層警官都會有所更動。
由於被認為會動搖國體根基的共產主義與無政府主義日漸興起,以相關政治運動與思想家為主要取締對象的特別高等警察從高等警察中獨立。而日本本土以外的地區由於沒有選舉,高等警察原就僅以民眾與民間組織為主要執法對象,因此特高並無從中獨立。
1936年(昭和11年)以選舉肅正運動為契機高等警察遭到廢除,部分單位則以情報課或部長書記室為名保留到戰後。
特高成立特別高等警察簡稱特高警察或特高。是警視廳於各道府縣設置的政治警察組織,以社會運動家、思想家、政治學家、境內外國人、朝鮮移民、勞動團體為主要執法對象,包括勞動爭議調停、思想監控、暴亂預防與出版物與碑文檢閱等都是其工作範圍。
在大正時代與昭和前期,共產黨員、共產主義者、社會主義者等人被認為是最主要的反政府份子,相關的思想家、政治學家、藝術家、作家、評論家與宗教家都會受到監視。其搜查與取締作風相當激進,時常傳出受其拷問而死者,民眾十分害怕特高警察。
1910年(明治43年)以幸德秋水為首的五人計畫以炸彈暗殺明治天皇的幸徳大逆事件為起因,以高等警察為主力大量逮捕了社會主義者與政府主義者,其中有24人被判死刑,超過一半受到處決。次年內務省決定為高等警察中危險思想取締的工作設置專屬部門,8月警視廳負責政治運動的高等課分課被獨立,名為特別高等課。同年大阪府也設置警察部長直屬的高等課別室,並於1912年(明治45年)升格為特別高等課。
特別高等課不受地方長官與警察部長控制而是由內務省警保局直接指揮,1913年(明治46年)警視廳編制修改後,課別高等課以特高警察事務、外事警察事務與勞動爭議調解三個部門組成。
1922年(大正11年)日本共產黨創立,在4年內9個主要的道府縣都設置了特高課,並以1925年(大正14年)公布的治安維持法為主要執法依據。社會主義運動、共產主義思想、無政府主義思想、勞工運動、農民運動、民主思想等左派與國家主義、封建主義等右派政治運動都是特高的主要目標。
以對抗「赤化的恐怖」為由,1928年(昭和3)年全國府縣設置特別高等課,主要警察署也配有特別高等系的辦公室,組成了特高的全國情報網。在其後特高的活動達到了最高峰,1932年(昭和7年)6月警視廳特別高等課再度升格為部級單位。
特高的實際活動在戰前的全體主義社會中特高作為國家警察存在,以治安維持法為基礎拘捕各地的叛亂份子與煽動者。相當於美國BOI(調查局)與後繼組織FBI(聯邦調查局)、德國蓋世太保(秘密國家警察)、法國安全總局與行政警察、沙俄保衛部(公共安全與秩序保衛部)、蘇聯契卡(全俄肅反委員會)與後繼組織格別烏(國家政治保衛局)、清國粘柑處、中華民國中統局(中央執行委員會調查統計局)、西班牙長槍黨(國家工團主義進攻委員會方陣)、義大利OVRA(警惕與鎮壓反法西斯組織)等國家安全與政治執法機構。
特高創立之初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日本國免受以蘇聯為中心的共產主義與世界革命運動所影響。無政府主義運動、工人運動、反階級運動等革命運動被資本主義社會與君主立憲共和政府所懼怕,而後在軍國主義與國家全體主義風氣下特高得以不斷壯大勢力。
那些極左與極右派主義者被直接視為外國間諜或反政府犯罪者,而特高在執法時不需經過正常逮捕的必要法律程序,只要將目標判斷為「主義者」不論身分地位都會立刻進行逮捕與強行搜查。
特高經常會進行暴力訊問或刑求以使嫌犯自白與供出同謀,這樣的極端作法經常導致傷亡,也有人認為這是為了直接略過法律審判而進行的暗中處刑。那些被確認為反動份子卻沒有據實證據的嫌犯經常死於特高手中,以免在告訴階段受律師與司法警察保護乃至最後被法官判決無罪,以直接且有效保護國家安全。
除了直接逮捕反政府活動相關人以外,在預防立場特高會監視各種「相對無害」主義的活動家以及各政治家、評論家與教師,對於其言論、動向與出版物由檢閱課進行追蹤調查,並將可疑者列為「特別要視察人」進行盯哨、查清人際出身與尾行。群眾層級上特高會利用線民密偵、一般民眾告密與部屬間諜,即使是與政治、思想或學術無關的廣大平民也不能掉以輕心。特高在情報蒐集上的規模與深入大幅超過警察的權限與必要,更接近反間諜行動。
在這個時代特高是人人都懼怕的存在,只要走錯一步、多說一句就可能遭受恐怖的獵巫。
外地台灣總督府警察本屬的高等警察有高等警察掛與機密掛,高等掛對以官員與政治相關活動為執法對象;機密掛負責取締危險思想及其他機密事項。1920年(大正9年)警察本屬改制為警務局後於保安課下設置特別高等掛,兩年後於各州警務部高等警察課下設置特別高等課,廳、郡、市則由高等警察單位直接兼辦特高業務。
特高在台灣雖有與高等警察分離的現象,但組織層面與執行機能始終低於高等警察,本島的高等警察被廢除後台灣也仍保留高等警察單位。日後由於出版品審查與外籍人士管理的工作逐漸增加,特高單位無法負荷下被交由新成立的圖書及外事警察部門。
在視察之於,特高也會對目標進行政策宣導與勸誘。戰爭開始後與日本本島相同,特高對於一般民眾言行掌控更趨嚴密,並屢次逮捕尋求本島獨立或回歸中國的言論者。除台灣境內,特高警察還被派駐到上海、廈門、福州等地監控往來台灣人與情報蒐集,並在船上查緝以印刷品為主的非法物品。
關東州與滿州國關東州警察部配有高等警察課,其職務與運作模式與台灣高等警察相似。在航運方面為了防範中國船員,特高警察經常派駐於船上或港口進行監視。
滿州國各地日本領事館警察署均設有特高課,主要負責特務行動與諜報行動。特高課任務為:1.監視中國人思想狀態並取締反日言行。2.蒐集與彙編情報資料。3.協助破壞抗日地下組織並偵補審訊相關人士。4.監視非日本人官員。5.進行策反、勸誘與政策宣全活動。
在特高課尚未於中國建立前,日本就設置了以黑龍會為首的間諜組織進行情報蒐集。在滿州國成立後由於當地情勢,特高比起其他地方更趨近於軍事情報機構,經常與憲兵隊配合進行間諜與反間諜任務。
武器管理相關法規禁刀令《大禮服與軍人警察官員等制服穿著用以外帶刀禁止相關》於1876年(明治9年)實施,被簡稱為廢刀令或帶刀禁止令。除非有相符身份並大禮服(宮廷服)、相關官員制服或軍警服否則不能攜帶刀外出,對於持有並無限制。
被繫於腰間的刀劍是主要禁止對像,只要裝入袋中就能被默許攜帶,短刀與匕首也沒有受到限制。原士族們會將刀劍以風呂敷(大布巾)包覆帶在身上,手杖劍也因能有效迴避規範而開始流行。手杖劍於1911年(明治32年)被《銃砲火藥類取締法實施規則》納入管制,必須受許可才能攜帶、運輸、買賣及轉讓。匕首與短刀則於1923年(大正12年)被警視廳止攜帶。
《銃砲火藥類取締法》為1872年(明治5年)制定的《銃砲取締規則》與1884年(明治17年)制定的火藥取締規則統整後於1899年(明治32年)發佈。法規將槍械區分為軍用與非軍用,軍用槍械定義為擁有與日本軍當代配備相同的性能──如在千米命中時保有致死威力──或被日本軍採用的任意性能槍械;非軍用槍械通常軍事用途上性能較差,多為作為獵槍的陸軍舊型步槍。火藥、炸藥同樣以軍用與非軍用為基本分類,成裝爆裂物則將玩具與煙火排除在管制外。
《銃砲火藥類取締法實施規則》對軍用類型有相當多的規範,除製造、進口、儲存有相當規範外,軍警以外人士持有、攜帶、買賣、轉讓與運輸等狀況也受到管制,必須有正當身份理由才能向警方申請許可,且攜帶與運輸時許可證必須同行。
對於非軍用類型的規範則相對較少,槍械在不被認為妨害街頭治安的情況下持有、攜帶、轉讓與運輸並不受到限制,買賣也寬鬆許多;火藥與炸藥也僅有在大量存在或使用時才會受到規範,一般少量狀況下無需任何許可。當然於城市大街上裸槍攜帶肯定會被警察以維持治安為由攔下,但於鄉村市郊地區攜帶或存放於家中都是可以的。
製造與使用軍用與非軍用槍械與一定程度的火藥、炸藥都必須向地區行政官廳申請,但以下場合無需申請:1.少量用於理化科學實驗與用於工業製造、修理之火藥。2.持有乙種狩獵許可者進行學術研究或驅逐有害鳥獸時使用射擊或製造100發以內槍械彈藥。3.驅逐有害鳥獸時製造或以槍械擊發100發以內空包彈。4.成年練習者、競賽者或射擊場職員基於練習或競賽需要射擊或製造130發以內非軍用槍械之彈藥。5.製造學校火災演習時其職員或學生共一人許需之30發槍用空包彈。6.學校運動會與競賽會時職員於校內作信號用途之兩百發以內槍用空包彈的使用與製造。
未成年人、瘋子與智商不足者不能搬運火藥、炸藥與爆裂物,也無法申請持有、買賣、轉讓軍用武器。雖該法並無特別規定,但一般而言此類人士持有或攜帶非軍用槍械時也會被警方以維護治安的理由阻止。
隨身隱藏性武器1910年取締法被修法,不論是軍用或非軍用槍械甚至是刃器,只要是尺寸與外型便於隨身隱藏的「手槍、短槍、手杖槍」都被歸屬於隱匿類武器受到更嚴格的規範,轉讓、運輸與攜帶都必須擁有許可證,同時「手杖劍與其他偽裝武器」也被一同列入管制。除非有業務與進修必要,未成年者則被完全禁止持用這類隱藏性武器。
雖然警方能以秩序安寧為由任意否決,基於防身所需攜帶持有手槍普遍還是能獲得許可。作為例外,陸軍軍人穿著正裝時無需許可即可配戴手槍,郵差也可基於1887年(明治20年)制定的《郵便物保護銃規則》在運送現金掛號或於偏僻地區送件時攜帶手槍防身而不用經過許可。
購買槍械早期國內民間有許多從軍中流出的新舊槍械,但很快就以更廉價的舶來品為主要商品。槍炮法發佈後除軍警外,需有正當理由才能購買軍用槍械──換言之只要有正當理由就可能獲得許可。買賣或轉讓時雙方都會受到警方調查,而在鄉軍人會所屬者或於中國、北海道、滿州、台灣山區等治安不佳處旅行的官員或記者都有申請購買成功的可能性,只要有符合的身份與足夠理由就好。在中國尤其是上海,槍械流通十分盛行。
在當時有相當的自衛風氣存在,即使不是軍警相關,仕紳富豪等都可以持有防身用的刀槍。作為保護資產家、地主、政治家等權貴的條件,作為護衛的書生很容易就能買入武器。反過來說居住於市區的普遍中下階層平民、學生乃至居所不定者都無法通過槍械購買的申請,會被拒絕販售或是販售後賣家可能會像有關當局通報。
右翼團體與共產黨員等組織可能會利用各種漏洞或走私方式入手以個人名義難以取得的軍用槍械,作為組織或特定成員的武器。當然,機槍與步兵炮等大型武器不論如何都無法以合法手段取得,走私也十分困難且會被警方嚴加調查。
右翼從黑船事件開始,日本左右翼的派別隨著大政奉還與立憲進行了多次更替,而在大正時代所謂的右翼是以國粹主義、帝國主義、反革命思想、擁護皇室、民族主義、愛國思想為核心概念的存在。
右翼的興起是對當時盛行的馬克思學說的反彈,由頭山滿創立的玄洋社主張「勤皇報國敬天愛人」成為日本當代右翼的始祖,使得右翼組織紛紛成立。「阻止歐美列強對亞洲的擴張蠶食必須將黑龍江域從沒有政治能力的中國人那奪來」為創立忠指的黑龍會與「意氣而立,將俠義作為本色」的大日本國粹會是其中發展壯大的領頭羊。
政治界、商業界與媒體受右翼的影響最深,軍方與學界則與右翼時常發生摩擦。但學界許多人因為畏懼特高而噤聲,軍方內思想保守、藩閥出身且因接連推動近代化而較為西化的中年將校與被愛被愛國主義、俠義精神和既處已成世界大國的日本而崇尚右翼思想的青年尉官、士兵經常發生理念衝突,但隨著時間過去世代更替下軍方終究成為右翼的大本營。
在學界、政界與年輕軍官的接連投入下,《支那保全論》、《日本改造法案大綱》、《日本的文明》、《大日本帝國主義的使命》等右翼理論家著作出版,意圖以皇國至上、忠君尚武、種族優秀、亞洲共榮、武士精神等右翼理論大成改造日本。最終,在右翼組織的活動下日本在昭和初期邁向全體主義與軍國主義國家。
註1:併吞(annexation)在政治上是指一國將另一國的部分或全部領土完全置入自己主權統治下的狀況。與主權未完全移交的佔領、保護國及租界不同。通常情況下,併吞都是一方強制脅迫另一方達成的,有時甚至是以武力方式達到併吞的目的。
註2:國際聯盟託管地是指根據1919年6月28日簽訂的《國際聯盟規約》的第22條而成立的一些區域。當這條目在1945年末收納到聯合國憲章之後,所有國聯的託管地(除了西南非洲,即今納米比亞),都轉為聯合國的託管領地,這之前被雅爾達會議所同意。
由國際聯盟(稱國聯)託管委員會(The Mandates Commission)所負責的所有託管地皆是第一次世界大戰戰敗國的殖民地,主要是德意志第二帝國和鄂圖曼土耳其帝國。必須注意的是,託管地根本上不同於保護國的地方在於託管該地區的強權會對當地原居民和國聯作出義務,而保護國則不會。
註3:大審院為以法國翻案法院為模範,負責民事與刑事訴訟案終審的法院,為今日最高裁判所的前身。包括全部上訴案件、控訴院等提出對決定或命令的抗告、對皇室的犯罪、對內亂的犯罪與應處禁錮以上刑罰的皇族成員犯罪皆是大審院的受理範圍。1947年隨《日本國憲法》與《裁判所法》實施與《裁判所構成法》廢除,大審院被廢撤。
註4:同樣針對犯罪或其他案件的搜索查證行動,檢察部門稱為「偵查」、警察部門稱為「搜查」、而主管機關或民間人士則為「調查」。
註5:藩閥為明治時期產生的統治階級,為日本國學的追隨者並相信其能創造新秩序。直到大正與昭和時期藩閥仍是地方與中央政界的重要派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