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主题: 提问:关于【死亡之手】【号令】一类将攻击动作时机作为即时使用  (阅读 4345 次)

副标题: 求证一下它们合理的发动时机和正确用法

离线 Veigar1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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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之手】即时/0/自身,任选 1 个的攻击动作将时机作为“即时”使用。
【号令】即时/2/参照效果,包括你在内,身处舞台上的所有姐妹都将选择的攻击动作作为“即时”发动。
这一类效果他们合理的发动时机和正确用法该怎么理解?

按照我一个游戏王牌佬理解的即时,是A宣言行动,B针对该行动宣言即时,之后其他人只能针对前者的即时而非A的行动来在同一连锁上宣言即时。
那这个时候以【死亡之手】的效果举例。
假设某一刻只有A一人进行行动宣言,B针对A的行动宣言【死亡之手】,【死亡之手】效果尚未结算,这时是没办法宣言视为即时的攻击动作的。
而【死亡之手】效果结算时,这时已经进入了连锁结算,B同样没有办法在【死亡之手】结算后宣言视为即时的攻击动作。
待A的行动宣言结算完成后,这一刻就已经结束了,B的【死亡之手】等于是空效。

而假设某一刻A、C两人进行行动宣言,B对A的行动宣言【死亡之手】后,能否对C的行动宣言视为的即时的攻击动作?
我的理解同样是不行的,因为所有的行动宣言的连锁结算事实上是同时进行的。

那也就是说【死亡之手】的正确用法只是对自己的攻击行动宣言连锁,把自己这一刻的攻击行动视为“即时”,来把一速的变成二速防康?
而【号令】的用法同理,但两个一个描述是“发动”,一个描述是“使用”好像又有所不同?

也就是,求证一下这两个效果事实上能不能做到令自身在行动轮外将自身的攻击行动视为即时,对敌人进行攻击?

离线 晴澈之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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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套用游戏王的理解并不正确。

举例而言,棋子AB同时对人偶的攻击宣言妨碍行动,【防腐处理】(妨碍2)与【腐血】(妨碍1)同时宣言,若按照游戏王连锁规则,则人偶只能对最后宣言的动作使用【看破】,如果NC选择“先发动【防腐处理】再发动【腐血】那么只能取消【腐血】”——这样的处理是完全没有道理的。
本规则并没有“【即时】只能针对先前发动的【即时】发动”的规则,说到底根本就没有“同时发动的动作的先后顺序”,根本不具备如此处理的根基。如果要参照的话,参照万智牌的堆叠规则更合适(同样从最后放入堆叠的咒语/异能开始逐一处理,但康的目标并非仅能针对前一,用游戏王的说法,就是C3的神宣也可以康C1的羽毛扫)。

其次,既然是游戏王牌佬,你把类似的动作当做“加速同调”“二速上级”考虑就行了。
这些动作并不是“本刻一次可以将攻击动作视为即时发动”而是“直接在该动作处理中使用攻击动作”。
【死之手】的效果中提及的攻击动作在【死之手】处理中宣言并处理,【号令】的所有攻击动作也都在【号令】处理中宣言并先后处理。

正确的处理方式是这样的。
A宣言行动动作,B可于任何即时行动可用的时机宣言【死之手】(此时不存在针对A也不存在针对A的行动动作)。在【死之手】的处理中按照其效果将一个攻击动作作为即时发动(此时需选择攻击动作的目标,但仍然并非针对A的行动动作。比较特殊的是【枪斗术】也是攻击动作,可以在此时发动,但因为并非裁定时机无可妨碍,其“妨碍2”不处理)。

本规则内“使用”“发动”“宣言”同义,神谷凉写规则从来不计较用词和叙述规范,很多完全不存在歧义理解的相同效果也会用不同的语句描述。

离线 Veigar1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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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理解了,谢谢大佬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