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例子與前面有些不同,他是雙向的互動而非單向的施捨。
奴隸主固然是主動毆打善人的行為人,
但善人並非如奴隸只是被動的毆打,也是主動去承受痛苦的行為人之一。
因此這邊有兩個關係水平並行的利益關係。
奴隸主的狀況就如你下面所列的情況一般,只是將對象改為善人:
他一樣滿足施暴的願望+對象承受痛苦(儘管是善人自願)→得出的結論是惡
奴隸主顯然不在乎毆打的對象是奴隸還是善人,自然也不會在乎對方是自願與否。
從哪個角度看,奴隸主的行為都是屬於「惡」的一方。
你說的沒錯,因此若奴隸主知道對方不願意而不在乎,是「惡」。但若奴隸主知道對方願意也不在乎,是「不善不惡」,因為他為的是自己的利益,卻也知道對方沒有損失利益。如果奴隸主知道對方會損失利益還如此做,那便是「惡」。有一點點微妙的不同,這也是不輕易判斷「惡」細部原則。不過基本上想去打人通常就是不在乎別人的損失,因此就像你說的,應該沒有例外都是「惡」。
行為人做決定當下的情報,行為人知道對象或他人的認知上是得利或損失,不管實際結果如何,以此來判斷。
善人的狀況也和你前文回覆的相同,這次對象是奴隸主。
(滿足成就行為的願望)+自己承受痛苦使對方滿足→得出的結論是善(忽略自己如願的獲益)
但善人的「善」並沒有阻卻奴隸主的「惡」。
儘管善人自願承受痛苦,成就了自己的善行,但至多只能免除奴隸主事後的責任。
奴隸主下決定時是抱著犧牲對象來滿足自己,因此為惡。這件事並沒有改變。
因為善人選擇成就自己的願望而放任奴隸主,又衍生出另一個放任「惡」的不作為。
因此這邊有三個行為在討論:一個「善」、一個「惡」、還有一個放任「惡」所產生的不作為。
swda266626你這裡的觀點隱含一個假設,善必須阻止惡,是否該如此,我無法肯定,也許這只是人的好壞期望。而這也幾乎會直接導向各自表述的糊塗帳。因此建立原則時我只選擇清楚的部分,「不願意犧牲他人利益」、「願意為他人利益犧牲」這兩個確定的原則。
善人自願承受痛苦,但這並不代表奴隸主不必負責或奴隸主不邪惡。
奴隸主在決定讓奴隸痛苦滿足他施暴慾望時就已經是惡了。(你和我都這麼認為)
(雖然最後導出的結論是善不存在。)
若放任「惡」只讓自己犧牲利益,那便不屬於「惡」,只是我們認為不「好」。
先前放任「惡」的三方例子。著眼的點在於,行為人決定滿足對象時,知道對象會犧牲其他人的利益。這時因為視同行為人願意選擇犧牲其他人利益來換取對象利益,因此違反第一原則,「不願意犧牲他人的利益」,所以是「惡」。
但如果行為人不知道或對象會導致其他人犧牲,那麼行為人犧牲自己滿足對象獲益便是可稱「善」的。
這時這你舉出的這個放任惡的行為,同時發生了「行為人為善」和「對象為惡」。但善人並沒有犧牲他人的利益而是自己的利益,而行為人願意為其他人的利益犧牲自己,因此為「善」。
假設善存在,那麼按照原則,善人在知道這行為會導致其他人犧牲下,必不會選擇犧牲其他人的利益。但在這個情況下無論善人怎麼做,除了在對象願意下代替其他人承受犧牲,否則都只有「惡」的選擇。因此人往往只能選擇「好」的作法,阻止對象的「惡」。
因為善不夠好,因此人們才會去做必要惡。
目前的原則來看,這個替人挨打的奴隸確實是善的。他不想傷害任何人,而他沒去阻止「惡」,也是出於不想去犧牲任何人的利益。
[假若他的預期利益也被包括在「被犧牲」的範圍內,那麼也不必阻止甚麼「惡行」了。]←是針對上面這句回應的,我重新整理下:
所有行為都是出自行為人的預期利益,不論善惡。
沒去阻止「惡」代表行為還未發生。而既然還未發生,存在的也就只有行為人的預期和願望,不存在任何的利益被滿足。
(已經滿足的利益就是已發生了,連預期都不用)
假如願望沒實現就等同行為人的利益被犧牲,那這個利益等同無限大。
隨便給他開空頭支票都不能有人阻止他作白日夢,因為他的「利益」又被犧牲了。
前面也提到先不考慮行為人成就行為的願望。這時候再回頭討論預期的內容也是有些奇怪?
阻止的方法也很多:交涉、買賣、威嚇、唬弄,或只是以非致死傷害制服對方。方法很多,不見得就得犧牲對方甚麼利益。
這個原則的判斷依據本來就是行為人根據情報上的預期,我在前面也提到了,實際結果無關行為人做決定當下的善惡,我不知道我是不是都有注意加上,但我記得應該大部分都是「
願意犧牲自己的利益,換取對象……」這裡重視的是選擇,而行為還沒有發生時,利益本來就是預期的。
行為人、對象和他人的利益,因為非物質的利益難以量化估計,因此用對象和他人的意願(基於對利益的預期),來判斷行為人是否願意犧牲他人利益(預期的利益),但因為既然能考慮對象的意願,那麼考慮行為人的意願也相當合理。
但這個原則一旦連行為人的意願(成就願望)也考慮,就會導向不存在「善」的結論。然而我還找不到有合理的邏輯能確認「善」確實存在,因此我自己目前也無法駁倒我提出的這個原則。
已經滿足的利益↑既然行為還未發生,有什麼是已經滿足的嗎?你可以舉個這種種情況下的例子嗎?
另外不管是不是空頭支票,(因為原則是當下的選擇,不管實際結果如何)
「阻止」確實是違反對象意願的「惡」,對象的利益(成就願望)被犧牲。何況不是「不能阻止」,而是阻止的決定是「惡」,只是這是「好」的「惡」。
以上的例子我想大家可以看出,這個原則確實是以行為人根據「當下的情報」,預期結果,決定犧牲、取得他人利益或自己利益來判定善惡。
根據「行為人」、「當下的情報」、「預期結果」,決定犧牲、取得他人利益或自己利益來判定善惡。
以上要素全都是出於主觀範圍,從而根據這些要素判斷出來的善惡自然也是主觀的。
即便能夠求出客觀的評斷標準,根據主觀要素的不同依舊只能得出主觀的善惡。
走筆至此,應該能夠確認了善惡本身的主觀性了吧?
這些是主觀條件沒有錯,但這是行為人的主觀,而非判定的觀察者的。
進行判定的觀察者並沒有參與利益的認知,僅是按照行為人的選擇來判斷。這個判定是按照訂下的原則來分類,而非憑經驗、感覺、感情等會變動的要素,這些才是主觀判定。之所以依照訂下的原則來判斷,便為了得出客觀的善惡。
我嘗試弄出的,便是一個客觀--依循既定原則判斷--能說服所有人標準。如果原則有錯,指出並推翻便是了,不用再跳回主觀各自表述。
...討論的風向一直在變化,我其實也沒有把握自己有跟上全部的論點。可能還是有腦袋裝糨糊的時候。先和各位致歉了 
討論的風向確實一直在變,因為這個原則修正補充了好幾次,而大家也一直提出新的例子來確認這個原則。我也不能保證我這篇時腦袋沒有裝糨糊。
